2002年9月10日张某为了联系业务,找李某帮忙要帐,为了证明李某为本公司人员,在李某的要求下张某给李某打了一张收款收据(十万),证明李某以这十万入股(实际李某并没有交此款项)。当时在收据上的收款人为钱某(公司工作人员),而实际钱某并不知此事。收据上盖有公司的财务章,但在写此收据时张某将时间有意写为2001年3月8日(以表明此收据为业务联系专用,不做他用)。公司实际注册成立的时间为同年10月,公司股东资本证明上认定的发起人是张某及其另一朋友。2003年6月,李某以此收据为凭,起诉张某及该公司,要求追认其为公司股东,并要求返还所交“股金”十万元。在答辩状中张某亦承认收据为其所写。
请问:您对这个案子怎么看?张某如何才能证明自己并没有收这10万元现金?李某有如何才能证明他确实叫给张某10万元现金?
此案如何认定证据?如何认定收条的日期?
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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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安局报案当然好,但是如果公安局不立案,张还得面对李某的起诉,所以张某的当务之急是准备好如何打好这场官司。本人认为:
⒈对张不利的是,2001年3月8日张写的盖有公章的收条。
⒉对张有利的是,A、收条时间的问题,李某在这一问题上的辩解:2001年3月8日张写了收条(没有公章),2002年9月10日张在李的要求下,收回原条,出具一张有财务章收条依法应该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B、钱某(公司工作人员)名字在收条上的出现,尽量收集钱某2001年10月以前在做什么的相关证据。云南徐律师为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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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仅凭一张条子就可以认定这是事实?请问张某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李某是在编造谎言?关于收条时间的问题,李称:2001年3月8日张写了收条(没有公章),2002年9月10日张在李的要求下,收回原条,出具一张有财务章收条。--------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就更难办了。请问:张某可不可以要求李某拿出证据证明其所说的2001年3月8日没有章的收条的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说复印件或什么的。(因为张某确实没有在2000年3月8日写过什么收条)。
此案李某涉嫌诈骗案,张某曾经想过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考虑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担心不能完全证明李某的诈骗行为,所以至今还没有报案。
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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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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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很不利,写了这样的东西是不应该的,就算写了,当时也应该再写另外一份东西说明这个问题,以防不测。
事以至此,听你刚才的说法:可以考虑申请鉴定欠条书写时间。另外,最好聘请个律师,在诉讼中随时分析对方,争取抓住每一个可能的机会。诉讼中机会的稍纵即逝的,到时再来网上咨询是来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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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杨律师!请了两位律师了。考虑到官司要在当地打,李某又在当地有很多关系网,所以两位律师都是当地的。我因为远离家乡,帮不上什么忙,只好在这里干着急,实在是无能为力。再次谢谢您的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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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有什么建议呀?帮忙分析分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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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安局报案当然好,但是如果公安局不立案,张还得面对李某的起诉,所以张某的当务之急是准备好如何打好这场官司。本人认为:
⒈对张不利的是,2001年3月8日张写的盖有公章的收条。
⒉对张有利的是,A、收条时间的问题,李某在这一问题上的辩解:2001年3月8日张写了收条(没有公章),2002年9月10日张在李的要求下,收回原条,出具一张有财务章收条依法应该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B、钱某(公司工作人员)名字在收条上的出现,尽量收集钱某2001年10月以前在做什么的相关证据。云南徐律师为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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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决不好的事,公安也不一定能解决好。关键是证据问题,报警后如果李某坚持现在的观点,公安也没什么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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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是怎么写的?有没有说明是入股,还是仅写明收到现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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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利之处讲,若是公司未成立,当不存在印章的问题,若收条被认定成立,则是股东个人行为,盖印章也是事后追认行为一表现.
从有利之处分析,收款行为是不是成立,是关键,则有一情节"当时在收据上的收款人为钱某(公司工作人员),"此钱某的作用,应该是对公司有利的.因其当时若不在公司任职,则若有相关证据,是很有利的.
另,本案一处理方法,可以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若公安机关立案,法院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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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则,刑事案件不适用这一原则.若认为对方确实可能有犯罪行为,可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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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