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一企业医院的员工,我在医院请假未得到批准后离开工作岗位,医院给我算旷工,处罚3000元及扣发一个月奖金,当月工资下调。如果马上离开医院,医院说我就是违约离职,要我缴纳1-7月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含单位部分)。并且在这期间已经扣发了我一个月工资及1-6月份科室提成奖,高温补贴,和我的护士证。请问这样的处罚合法吗?像我这种旷工后是否应该退回人力资源公司处理。处理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并且我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项:“社会保险费调整基数期间,因你本人原因解除本合同的,所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含单位部分)差额部分需要你自行承担。”请问,合同中的这项合法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他们不合法,我应该怎么做呢?希望能尽快得到您的帮助,尽快解答,谢谢!

民事相关
2011-01-18 11:43: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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