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初签过一份三方协议,协议的备注栏中贵定了培训协议,需要为其服务三年,否则赔偿相应部分的培训费,培训时间规定是4月16日到6月30日,培训合格进入相关事业部实习,会每月支付600实习补贴,我在4月16日至30日在其安排的培训中心学习,5月4日至25日有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培训,之后开始到安排的事业部工作,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项目领导已经同意并签字办理了相关手续,但现在人事部要我赔偿当初的、三方协议备注中培训协议的培训费,不交钱就不给我办理档案转移,我现在试用期应该执行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未规定要交培训违约金,而企业一直拿着签三方时签的培训协议找我要钱,我是否应该赔偿,如不需赔偿,其又不给我办理档案,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