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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一家香港外贸公司在内地做质检员,已经工作三年,有要求公司签合同,但是公司没同意。09年金融危机时公司说为了帮助公司渡过难关要求降低我的工资,我同意降了500RMB,公司说等生意好起来再涨工资。但是生意好起来后公司也没有主动说给我加工资,我在2010年5月份主动提出加工资,公司同意在6月份给我加,因为加工资的事情老板对我有意见,在6月份又招了一个新的质检员顶替我,8月中的时候通知我让我做到8月底。这样的话我可以得到多少补偿。公司说以香港的劳动法只能拿到一个月的补偿。

交通事故
2011-01-14 10: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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