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我们公司担任的职位是实行做一休一工作时间的,签订合同时,写明是早9点到晚9点,做一休一,现在公司突然出了条规定,要求员工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半下班,双休日的那一天早上8点半上班,晚上9点半下班,如果还是按照9到9上班下班就算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但多出来的工作时间却不算加班费,请问这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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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工作时间加起来计算一下,如果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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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休一的工作岗位一般采取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否则工作时间将大大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当经过审批。建议你们先弄清楚采取的是什么工作时间制,如果是标准工作时间,可以按照不同的时间段主张三种加班费,但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没有双休日加班工资,且必须是一个计算单位内的总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才能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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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