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于2007年8月初生了一女儿,为了生育二胎,我们于2008年7月底办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已怀孕六个月。协议是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各自的归各自所有,所以离婚协议上全对他有利的。(离婚原因为了生二胎,也是为了前夫能入广州户口,说好入好户,生了二胎就复婚的)离婚后我们还一样的生活在一起,直到现在于2010年7月,他说不会和我复婚了,不复婚的原因是他还没和我结婚前已和一个女人同居十年了,那女人对他说如果我和他复婚就要杀死我和小孩子,他说不能可能和我复婚了,所以现在我带着两个小孩子离开了他回了娘家。你说他能要回女儿吗?还有我能和他要抚养费吗?
(那女人在我和他结婚生子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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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回 因为抚养权协议规定女儿归男方抚养 !可以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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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但不一定支持。
你可以依法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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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抚养费,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是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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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