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今年2月将自建三层住房发包给安徽工匠张某(无资质),并签订合同。张某又将木工工程交给木匠余某。6月15日,我家浇注二楼平台,余某上午完成了木工。下午两点浇注基本完成,时间较早,张某将放在我家的一台吊机准备装运到五里外的另一处工地(张某共承包了5幢房屋,吊机等建房工具均为张某个人财产),本来是叫另一位有正三轮摩托车的朋友装运的,可木匠余建军和张银山及正三轮车主均为好友,就主动开了那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吊机,以及张某等2人从我家运送到另一处工地,返回途中发生车祸,三人受伤,余建军由于脑部受伤,四个月后死亡。该案首先经交警部门处理,因余某没有正三轮摩托车证,该车也没有办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由死者余某负全责。
现在死者余某家属起诉了张某要求承担60%的经济赔偿责任23万余元,余某无证驾驶有过错自承40%,并认为我家是发包人,要求负连带赔偿责任。请问我家该付连带赔偿责任吗?恳请律师专家给我指点迷津,万分感谢了!我姓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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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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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提供劳务期间发生的事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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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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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