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08年我承包了项目经理孙**的1#楼的外墙保温工程,以20元/平方单价与其签定了合同。我组织了以杨林为头的班组施工,并以18元/平方单价与杨签定了合同。前期工程款5万多孙**都支付给了我,我也给杨支付了工资,杨也给我打了收条,属正常。但后期工程款3万多却出现意外,虽然孙**给我打了3万多的结算单,却与杨林串通,把3万多尾款付给了杨林。完全撇开了我。原告我提交的证据:与孙签的合同,杨给我打的收条,结算单,(二审增加了与杨林处于同等地位的另一个班组的带班班长的证言)被告孙**提交的证据:我与杨林签定的合同,杨林的证言,建筑公司现场主管和到工地发钱财务人员的证言。一审以“前期工程款都是杨林在孙**或建筑公司处领取的,原告是明知的,未提出异议,已视为默示,故尾款付给杨林并无不妥”为由判决我输。二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解释》第四条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我不具外墙保温施工资质为由再判决我输。请问尊敬的律师:我该怎么办啊?

合同纠纷
2011-01-10 16:52: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