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08年我承包了项目经理孙**的1#楼的外墙保温工程,以20元/平方单价与其签定了合同。我组织了以杨**为头的班组施工,并以18元/平方单价与杨签定了合同。前期工程款5万多孙**都支付给了我,我也给杨支付了工资,杨也给我打了收条,属正常。但后期工程款3万多却出现意外,虽然孙**给我打了3万多的结算单,却与杨**串通,把尾款付给了杨**。完全撇开了我。 原告我提交的证据:与孙签的合同,杨给我打的收条,结算单,(二审增加了与杨**处于同等地位的另一个班组的带班班长的证言) 被告孙**提交的证据:我与杨**签定的合同,杨**的证言,建筑公司现场主管和到工地发钱财务人员的证言。 一审以“前期工程款都是杨**在孙**或建筑公司处领取的,原告是明知的,未提出异议,已视为默示,故尾款付给杨**并无不妥”为由判决我输。 二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解释》第四条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我不具外墙保温施工资质为由再判决我输。 一、二审都败诉,判决法律依据两样,明显在偏袒被告张**新疆省昌吉市**花园 请律师给我指路。忠心感谢你们!

合同纠纷
2011-01-08 22:00:5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