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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4月5日,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10万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84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4月10日,管理人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消,追回财产。4月25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该企业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 (1)计算该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2)计算该企业的破产债权的数额; (3)计算该企业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4)计算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

刑事案件
2011-01-10 17: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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