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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12月26号提交的辞职报告,打算在1月10号之前离开,跟领导商量领导不同意,必须说要干满一个月,我现在想问如果我在1月5号不去上班了,26号再去办辞职手续的话应该交多少违约金?没去上班这几天按旷工算就可以了吗?(合同上没有写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1-01-08 20:12: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至于提交书面通知后是否仍要再工作30天,法律没有规定,根据我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劳动者仍然要再工作30天。因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前在于让劳动者提告诉用人单位自己要辞职了,让用人单位提前准备安排这一岗位的空缺,不至于因劳动者说走就走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你如果虽然写了辞职报告,再没有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提前离开的话,用人单位很有可能以此为由给你按旷工论处,那样的话,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就不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了。如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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