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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分家时我翻建了主房两间厨房未翻,暂由父母居住待后商量处理,但注明地方属我的,在这期间父母和我住在一起一直当厨房用,94年满住房我赠予她人,96年凭赠予手续办理了产权证书,请问:当时70年代的房子父母没有产权证,而且赠予她人需不需要我到场,2010年3月受赠人起诉我强占是否合理,这么多年没有任何提过这事,现在用什么方式能收回,有无权利维权。

房产纠纷
2011-01-07 16:54: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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