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卖方)在2010年9月3日同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买方交付了1.5万元订金,后来买方经调查得知,该房屋曾在2008年死了一个租客为理由,以卖方隐瞒该事实,认为这是民间忌讳。而向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书>>返还原订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与于2010年9月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书》。二、限卖方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定金15000元给买方。我想请问;判决是否合理,关于以房屋在前发生过死人事件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书》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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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应当考虑到当地的民风民情,该判决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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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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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