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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与前夫在2008年7月离婚,最近收拾遗留在家的部分东西时,发现了(时间1999年与2000年)他人借他现金的借条4张,共计金额二万七千元,还有一张婚内(2000年)打给我的借条一张,金额为一万五千元,请问我还能依法追讨这些现金吗?他现已经再婚,工作单位我目前不明,只知道他在婚后的居住地(女方的单位某邮政局宿舍),如能追讨,请问咋起诉他。

债权债务
2011-01-07 16: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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