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们是在上级公司委派在已改制的企业上班,这家企业改制前是上级公司下属企业,
这家改制企业现在的性质是私营,我们职工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份以前一直是与原来的上级公司莶订,这也是上级公司为保障我们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风险大而制定的一种风险保护措施。(如果这家私营企业倒闭,我们职工回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2009年6月份以后,原上级公司以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所用职工,必顺与用工企业莶订劳动合同为由,将我们职工推向现在工作所在私营企业,不再承担职工劳动风险保障,可现在这家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因患病失去行为能力,其子女接管后最长只与我们职工莶订3年的劳动合同,我们职工不同意,想要莶订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时至今日已过一年半的时间了,我们职工一直在这家私营企业工作。
请问:一、我们职工要求莶订不定期的劳动合是否合理?
二、我们现在是否属于事实上的不定期劳动合同?应享受的待遇和权力有哪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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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这个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最好可以直接面谈咨询,这样会对您的事情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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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们要求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是主张是否合理,需根据上级公司当年与你们现在所在的企业签订的改制协议进行判断;
二、你们现在与这家小企业或者说下级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事实上的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三、如果下级企业将你们辞退,而上级企业又重新为你们安排工作且你们也服从安排的话,将不能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否则你们有权要求获得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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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