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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本人与一家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期满后又继续与企业签定了2年的劳动合同,2年合同结束后(就是2009年10月)该企业又继续留用本人,但该企业没有继续与本人签定合同,直至2010年9月本人提出辞职该企业都不提示要与本人补签劳动合同,我能否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该企业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情形,要求企业按2倍工资进行结算.我现在工资是15000元,若可以主张按2倍工资结算,如何计算?该如何申诉?提交什么材料?委托律师要多少费。

合同纠纷
2010-12-31 11:13: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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