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本人与一家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期满后又继续与企业签定了2年的劳动合同,2年合同结束后(就是2009年10月)该企业又继续留用本人,但该企业没有继续与本人签定合同,直至2010年9月本人提出辞职该企业都不提示要与本人补签劳动合同,我能否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该企业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情形,要求企业按2倍工资进行结算.我现在工资是15000元,若可以主张按2倍工资结算,如何计算?该如何申诉?提交什么材料?委托律师要多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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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双倍工资可以主张,但因超过诉讼时效,可能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工作四年多,可以索要四个月或者四个半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有加班,还可以索要加班费。我擅长处理劳动索赔纠纷,方便时可以来电话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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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单位在2009年10月份就没有和你续签合同的话,你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不过,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4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什么不明白的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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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要求补缴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应申请劳动仲裁,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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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