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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9.8.29日进入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任仓库主管一职,工作月薪3500元(已过试用期1个月,月薪3000元),本人自入职以来,公司未与我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未与我签订任何有关公司制度遵守协议及相关工作规定事项,且未见公司有合法的《用工许可证》,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本人自入职以来累计加班达200小时以上,公司未支付过任何加班报酬,国家法定节日未安排公休。 2009.12.30日公司人事负责人陈*单方面通知本人移交工作,予以结算工资,未与本人商议相关补偿;公司正常经营中,先是以公司效益不好为名,后又巧立名目说我在工作期间有失误,但未得到本人确认,此种前后不一,恶意辞退,本人严重不服。 法网的各位大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合法得到哪些补偿?

公司企业
2010-01-03 02:15: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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