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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2月18日在某4S店购买汽车,当时销售人员跟我们说整车搞定的价格是74800元,说赠送地毡,方向盘锁,防爆膜,尾翼,倒车雷达,行李架。我们协议说行李架改为底盘防锈,另外第三者保险多加十万。于是签署了两份单据。第一份是购车预收款通知单,第二份是预收变更通知单。在第一份中列清楚了赠送配件:1..2..3..4..5..6..价款合计74800元,另又有一项写着价款说明:车款=净车价+牌税+装饰。(其中净车价66800,购置税4102,上牌费500,那么计算所得装饰要3398)我想请问他这样的写法对吗?为什么将装饰的价钱也算在里头,要我们买单。另外还有一项是关于保险的,保险险种那项空白,保险公司那项空白,代收保费那项则写着按发票。当时他们说不用管这里,就只跟我们说他们跟哪个保险公司熟,在那里买,如果有什么情况索求赔偿的途径方便快捷。然后我们就答应在那里买保险并将第三者保险提高为30万。于是就有了预收变更通知单。在这张单上写着变更内容,保险收款按保单发票收,还有一项:原单变更后价格合计74800.那么我想问,他这样写法是不是表示74800里面并不包含保险费用啊?但在我们看来这个变更单里面含有保险内容,那个价款合计就应该包含了保险费用。这样写法是不是有误导消费者成分?在当时我们问了保险费用一共是多少,但是就没有提到需不需要在74800的基础上加上去。付了一万四定金后,当我们走时他们还叮嘱说下次来提车的时候带上74800-14000=60800。而那天那两名销售从头到尾都没有提及过要我们交保险费的问题。在28日,我们去提车的时候,他们却还要多收我们4400的保险费用。我们就在这个问题上争持了。想请大律师给提提意见。

损害赔偿
2010-12-30 16:19: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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