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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2003年带同村十几人外出做手工铸造(生铁),其中有一人(名:李*)操作不慎误伤自己眼睛,我父当时同意在当地治疗,经医生初步诊断可以治愈。李*不同意,未征得同意后回家治疗,后病情恶化,导致一眼失明。   隧到当地法庭起诉,调解无果,法院判我败诉,需支付人身赔偿及诉讼费3万余元。家父近年连年负债(有银行记录),无力支付,李*申请强制执行。于今年3月23日领法院执行人员到家父作业地--广东省**镇强制执行。因无其它财产,隧将我弟所有的一辆运输车扣走。该车行驶证及营业执照中车主均为我弟,现因业务需要,急需用车。   请问: 1、法院强制执行该标的物是否合法? 2、如何尽快使该标的物解除查封,投入使用? 3、强制执行前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认定,以确定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4、我弟作为汽车所有人,是否有权申请解除查封、恢复使用?

民事相关
2005-04-01 0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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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