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外企工作,2003年12月16日进公司工作,至2010年12月16日,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约,书面通知在2010年12月14日提出,给出的赔偿办法是3个月的工资.请问是否属实?如不属实,本人能提出怎样的赔偿?如何主张举证,或有关机构仲裁.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但由于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的,因此,公司给予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是正确的。
-
根据有关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如果与单位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决定续约,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可以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约。因此,从你表述的情况看,即使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单位已经与你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期满后单位决定不予你续约,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你只能要求单位支付你自2008年1月1日至今为单位工作期间应得的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补偿3个月的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08年后你曾订立二次以上合同,你可以仲裁要求订立无期合同。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