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在一个外企(韩国)服装厂自2005.3.3开始工作至今,2009年3月被另一个韩国企业收购并一直使用原企业名称至2009年10月16日更换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更换)至今,期间与我签过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合同到期是2010.12.31.请问我是否可以提出签定无限期劳动合同?签与不签利害有哪些?如解除合同给我的经济补偿有哪些?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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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无固定期限是比较稳定长期的形式,具体的好处其实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当你特别想在这个单位工作的时候,才会感觉是好。
到期不续签,双方协商一致的话,你可以得到赔偿,工作一年计算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算按一个月算,不足半年按半个月工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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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今已经签订过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没有确定的时间,对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会受到诸多限制,从而更加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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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以后签2次才可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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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