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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1日单位与我合同到期,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失业至今。 我申请了仲裁,要求其赔偿由于长期滞留我档案的最低生活费的损失(结过是‘超过诉讼时效裁定予以驳回’)。之后,我再一次申请仲裁,要求:1,补交各项保险。2,赔偿由于长期滞留我档案而造成的损失。(结过是‘不予受理’)。于是我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其为我补交各项保险,并赔偿损失)。(结果是:本院认为公司自2002年起就已通知其及时到公司办理转档手续,时至今日,本人仍未到公司办理转档手续,以为就偃旗转档造成损失以及俄向本院提交证,故本院对其要求公司支付延期转档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驳回)。 2000年3月合同到期就不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了,而2002年的通知是处理决定(内容是我和其他5人在一个月内,或者回公司上班,可恢复公司现有员工待遇,或者办理调离手续。否则,一个月后,公司将自行处理有关个人档案,不继续承担档案保管义务),说什么我可还以去上班,您认为这可能吗?真是笑话,根本不现实,谁相信会有这种好事?如果有为什么不通知我,要是通知到我的话,我肯定是迫不及待的求知不得的一定会去上班的。 事实是我不记得在法庭上认可了这份日期是2002年的处理决定,法官也没问我这一条单位提交的证据,如果问了我是绝对不会认可的。(庭审笔录上却写的‘我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请记住日期是2002年10月31日,而我和单位的合同到期日是早在两年半之前的2000年3月31日,就算我当时收到了这个通知(实际上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么回事),这也不能算“及时为职工转出档案”了吧?)。

其它综合
2010-12-26 16: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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