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2003年个人投资开办一个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给上千户菜农家家铺设上了饮用水管道和浇菜地的水管道,当地政府部门因各种理由始终没有给他贷款,2008年我的朋友找到我详细诉说了他眼前的经济危机,我很感动他为百姓做了这么大的好事,当即就答应帮他这个忙。2008年6月14日向现在的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借款时间为1年,到期后还款20万元,双方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但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我的朋友因公司经济仍然处于紧张状态没有按约定支付欠款,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在2010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1;欠款利息2009年6月14日~10月19日按银行当年同期贷款利息计息;2009年10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十支付利息;2;若2010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不能如数偿还本金及利息,债务人自愿承担违约金十万元整。此协议我是担保人,现在债权人依此协议起诉了我和债务人,债权人起诉要求支付他27000元整,让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债权人欠款?此次还款协议上并没有提到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还要让我承担连带责任呢?是这样吗?我该怎么应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