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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2010年9月上岗,合同书上约定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现在仍属于试用期,没有正式聘书。使用的是淄博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其中有一条:受聘方在以下中任一条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试用期,2、考上公务员,3、进入高校学习深造,只要书面通知聘方就可以;然而在最后的赔偿约定里确自己写了一条:受聘方不得在未经聘方允许的情况下报考各类公务员考试和脱产教育考试,并有权不予提供报考材料,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缴纳违约金,按照工资×违约年限计算。 我认为这份合同中的这两条相矛盾,不知如何看待,有效还是无效?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后果如何? 期待您的帮助

合同纠纷
2010-12-23 22:06: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属于合同聘用制应属无效。如果属于事业编制则应归相应人事部门负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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