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庭上,我认可了一份不该认可的(被告单位的)证据,证据是(2002年对我原单位的几个人档案关系的处理决定,让我们几个人在30日内去单位办理档案关系,否则后果自理),我是2000年4月合同到期的。事实上这份决定,单位就从来没有送达或通知过我,我也不知道有这回事。原则上我是坚决不认可这份处理决定的,可庭审笔录上我也签字了(当时我并没有仔细查看笔录就签字了)。
请问:
1)我还可以推翻这份被我错误认可的证据么?(法官就依据这一条判决过错在我,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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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有相反证据证明,可以推翻这份证据。不过庭审中不应该犯这种常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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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你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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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翻案的机会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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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你只能证明自己当时是有重大的认知错误才认可,否则,是不能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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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拿过来看,想要推翻,就必须找到其他证据证明这份证据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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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找到相反证据来推翻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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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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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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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庭是否认可。如果庭审质证,你不认可,但是庭审笔录上记载认可你签字了,可能还有机会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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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