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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庭上,我认可了一份不该认可的(被告单位的)证据,证据是(2002年对我原单位的几个人档案关系的处理决定,让我们几个人在30日内去单位办理档案关系,否则后果自理),我是2000年4月合同到期的。事实上这份决定,单位就从来没有送达或通知过我,我也不知道有这回事。原则上我是坚决不认可这份处理决定的,可庭审笔录上我也签字了(当时我并没有仔细查看笔录就签字了)。 请问: 1)我还可以推翻这份被我错误认可的证据么?(法官就依据这一条判决过错在我,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其它综合
2010-12-24 13: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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