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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贴的通告叫业主在7天内报名选举业主委员会代表,但是有一条是:没有缴清物管费的不能参加。请问这条合法吗?

损害赔偿
2016-03-18 18:03:1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业主的表决权不能因为没有缴清物业管理费而被剥夺。
    因为选举业主委员会代表是业主共同决定的,
  •   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五个方面,现逐一加以解读:一.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解读: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到,目前要接受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县小区办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对区、县小区办规定的这方面的工作时限可参照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文的规定:“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规定:“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组建管委会时、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管委会的条件,应一并选举产生管委会,不再分次选举。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解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解读: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和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的规定加以确定。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规定: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6.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解读: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作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的业主目前可以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采取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下列规定:l.筹备组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会章程
  •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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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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