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今年9月20加入一家日资企业,从事高管工作。合同期三年。
试用期三个月截止日为:2010年12月19日。
公司在12月20日跟我提出解除合同。理由:能力不足。
我当场指出他的理由不成立。并说明了我的理由。对方未知可否。
请问按劳动法公司应该赔我多少赔偿金(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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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您好
您的单位并未在试用期内对您进行考核,而且提出解除合同之时已经过了试用期(超过一天也算)。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您的工龄不足六个月,按两倍半月工资计算),再加上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的,需支付一个月工资)。
总之,如果单位执意要解除合同,需支付您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以及您离岗前的正常工资。
希望以上答复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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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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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必赔偿。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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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则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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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