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合肥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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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论工伤发生的时间,用人单位均应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此后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原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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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不同伤残等级,结合合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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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计算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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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详细见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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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