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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按排其它工作的,如果解除合同,除了给予赔偿金之外,是不是还要给医疗补助费,如果要给,那么这个标准是多少呀?

劳动纠纷
2009-05-09 07:22:5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话,才会有至少六个月工资的补助。如果你构成工伤伤残等级,那就按另外的标准来算,赔得非常高!
  • 如果是职业病,你的理解是正确的。要给的话,应按伤残等级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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