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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没有经过验收,甲方就投入使用,请问出了事应该由谁负责?,谢谢律师

损害赔偿
2010-12-22 23:14:4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很明确,处罚也是对建设单位,由此可见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不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责任。
    第十六条第2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释义】 本条是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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