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兄妹5人,父亲生前分得一套60平方米的公有住房,91年父亲去世,该房母亲居住,93年房改母亲使用了父亲的工龄购买了该房,但因母亲无钱,由我全额出资,母亲取得房产证。其他兄弟姐妹对此无异议。97年母亲将该房赠与我,并办理了公证。获得了公证书。
98年我将该房一分为二,一份开店,一份给母亲养老。其他兄妹均无异议,09年母亲去世,其中2姐弟以母亲93年使用父亲工龄为理由,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依据公证法39条和公证程序规则63条第五款为依据,以不能判定是否为共同财产为借口,承认他们过失而直接撤销了该份公证书的程序,但内容不做撤销,为母亲真实意愿的表达
我想请问律师:
1.公证处是否可以以此撤销该份公证书
2.上述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字符有限,望解答 ,满意约见详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