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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或(女士)您们好,我是长沙市,长沙县人,于1998年2000年夫妻双双失业,个人缴纳社保金至2008年12月,因困难已间断2年没缴纳,计划缴满15年终止,现我找着一单位,并能负责缴纳社保金,请问:我将间断的2年补缴,那就缴满了16年,我的家境只能承受缴满15年,请问以后多缴纳的部分怎么处理,能够转移至前期间断的2年吗?请详细指教,谢谢

其它综合
2010-12-20 10:59: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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