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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废品收购站的,收到一批货:建筑工地用的铁桥,共11条,总重513斤,照当时的废铁收购价格我共支付了530元并按规定登记了卖给我的那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后查明这个身份信息是真的。后来有失主报案,公安机关把我这些货扣押了并列入了刑事案件,说是如果抓不到嫌疑人就该一直扣押我的货物不能给个扣押期限给我,请问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从网上查询得知如果是民事案件扣押物品可在15日内返还,我们珠海这边的盗窃案刑事立案标准起点在2000元以上我想请问我这批货够得上以刑事案立案吗?如果够得上那我这批货就该无限期的被扣押吗?法律上有没有规定最长的扣押期限是多少?(现在没有抓到嫌疑人还不能确定这批物就是赃物)从我搜集的信息来看我绝对属于法律上所定义的善意取得。

其它综合
2010-12-17 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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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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