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一批货怀疑是贼赃,我收回来的时候有登记卖给我的那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公安机关在没有抓到嫌疑人的情况下扣押了我的货说是如能确定不是贼赃后就可在三日内返还给我,但如果不能确定就不能给个期限给我,听口气如果一直抓不到嫌疑人我的货就该一下扣押下去,请问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一直不能确定我的货就该贴一个疑似赃物的标签一直扣押下去!法律上就有没有规定扣押的最长期限是多长?其间我的货物有耗损我就该自认倒霉或等若干年后此事不了了之这批货的损失就该由我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