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入职时公司规定员工试用期通过以后签合同;
半个月以后原来的总监理离,新的总监到任,员工到转正的时间总监告知要延长用期,延长时间是两个月左右;
到两个月以后与部门领导沟通转正的事情,告知可以转正,要与老板沟通,需要老板签批后,此事又拖了一个半月时间,中间有和总监沟通转正的情况,总监告知说已写申请给老板,等待审批结果。
但是半个月以后领导告诉试用不合格,给予辞退,让员工按离职申请办理,并在一周内交接完,并且没有任何补偿;
与领导沟通发辞退通知书,没有支持,申请补偿也没有结果;
(这中间公司一直未予员工签合同。社保只是按照1000原的基数购买的,和员工本人的工资相差较多)。
员工,按正常手续办理了离职,但是单据上面写的是辞退,并填写了交接单(单据上面有详细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工资和扣的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工资,是在工资中分三个月扣除的)直接打到了员工卡里,没有签结算单。
总工作时间为七个月
这种情况下要起诉公司的话,应注意些什么?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对于未签合同的部分,如果企业弄一份签合同通知书,而实际上并没有这张通知书,仲裁是否会支持?应该怎么搜集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