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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是某交通单位的临聘人员,由于政府单位机构改革,促使本单位跟别的单位合并,使我原有的单位己不存在。我们现在就由新建的单位代管。但因合同期快到了,新的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还有几天就期满,新的用人单位,就以口头形式告诉我们,叫我们签定终止原有的合同,并口头带有警告的口语跟我们说:现在你们合同快到期了,先要签定终止原有的合同,再给你们重新签新的合同。不签就按劳动法赔偿,1年赔一个月基本工资。拿钱走人。(以下付带新的合同主体,用人单位不是原有的单位跟我们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而是委托所为第三方服务公司跟我们签定新的合同,调查了解,第三方主体是一间中介公司。由于机构改革我们是由新建的单位代管,时间都1年多了,新建的单位代管我们期间,我们没有响受到同工同酬的代遇,由以上的情形,我想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样才能保障我们自身的利益。同时我们可否要求跟新建的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新建单位委托别的中介公司跟我们签定合同,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公司企业
2010-12-15 17:51:4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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