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请教以下问题:我06年受伤,认定为工伤,2个12月停工留薪期满后,骨折还是没愈合,继续治疗工伤,一直到2010年元月才取除内固定,2010年10月鉴定为玖级,1,请问09年,2010年这两年单位还应该继续发工资吗?,
2,我的劳动合同08年12月31日到期,我治疗工伤期间公司一直没和我又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请问我和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吗?
3,请回答详细点,依据法律第几条第几项第几款。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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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你的2问题:工伤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是否可以终止应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判断,由于你的劳动合同到期时伤残鉴定结果未出,因此你的劳动合同与到期时并未终止,应视为顺延至伤残鉴定出结果的时间,即2010年10月。根据法律规定,9级伤残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
问题1:停职留薪期满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主张单位继续支付工资则没有法律依据。个人认为可以按医疗期待遇主张,即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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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只有2年,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索赔,那就只能要求2年的。但是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理赔,你就可以要求到定残的前一天。合同没有续签的,可以延续到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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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留薪期满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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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