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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是家中老人的宅基地,在老人死了,子女分家后,由母亲留给了我们,目前我们在城市居住,手里只有当时的地契和分家证明,此处宅基地上有一处老房子,但没人居住,这个地契可以证明我们对这处宅基地有使用权和归属权么???我们有权转让或出租么??如果国家征地,我们可以拿到补偿么???

刑事案件
2010-12-14 08: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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