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一家超市上班,老板娘为人苛刻,可能是因为生意不好的缘故,总是拿员工出气,不光你有没有干活,都要说你。那家超市试用期的工资是700元,我母亲已经过了试用期。但是他们超市要求服装费要交纳300元,但是是从工资中扣除,也就是说试用期他只能拿到400元,以后的一年你每个月返还25元,但是如果中途辞职,那么服装费不退还,请问是否合理?这样交纳服装费,是否需要收据?正式合同一般都是一式两份,但是超市老板声称,忘记多复印了几份,想问这合同是否能签?急需答案,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