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届的应届毕业生,最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充协议书》,该协议是针对《应届生三方协议》的补充。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X公司
乙方:本人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财务相关工作,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另甲方将安排乙方2011年寒假后,实习3个月。
二、甲方履行就业协议的其它条件(以下三点同时满足):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含证书、证明、成绩单、推荐表、体检报告等)内的信息真实。
2.乙方在校期间行为记录良好,无受校纪处分的记录。
3.乙方能按时(在2011年7月15日前)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乙方若未能在签约前向甲方提供近期体检证明者,需向甲方说明本人身体健康情况,到公司报到后需接受甲方安排的统一体检,体检结果若发现乙方身体情况不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又未提前向甲方说明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甲乙双方其中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15天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
请问这条款规定符合劳动法吗?我现在还在学校读书,如果我现在不打算去公司工作了,请问我要缴纳违约金吗?公司规定我实习工资1000,转正工资2700。
有的人说我没有把三方寄给公司,他们也奈何不了我,有的说违约金违法的不用理会,有的说公司一般不会起诉。那我究竟该如何应对呢?请各位达人给点意见吧,感激不尽。
PS:我还没有同公司签订高校毕业生三方协议,只是签订了补充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