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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怀孕四个月。在今年9月3日提出一次离职 ,离职要求10月10日正式离职。可是在9月末发现自己怀孕,10月5日去医院真实,10月7日上班后和领导回报我希望继续工作。当时领导同了12月1日单位开介绍信区街道办理准生证。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12月8日单位给我开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写劳动者辞职,日期写的2010年9月3日。没经我同意,同时把我的保险都转到个人帐号。第二天我的区劳动保险,生育保险那问,我自己交也领不到生育补贴和5个月工资,失业金也领不到。我想要求赔偿,希望得到基本的待遇。我1997年4月开始在公司工作,保险是从7月份开始缴的,

其它综合
2010-12-12 15:36:5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建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问题。
  • 《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虽然根据你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到期,但是由于怀孕这一法定的劳动合同延续事由的出现,只要你不出现流产,胎儿出生后不出现早夭,你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满方才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的,在听取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并向员工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你的劳动合同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才届满,你的劳动合同还在履行的过程中。你所在公司单方面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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