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01年12月到被申诉人单位工作;已知道09年5月份辞职;现本人申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问题是在01-05年6月被申诉人都没有自己注册公司;所以现在对方不承认;而后05年7月--07年7月期间采用别的公司名义进行合作;当时参加政府招标;都是本人和合作的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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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有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一个月后一年以内没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两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至于你本人和合作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这要看当时是否用个人名义还是说你是以你的公司的代表的名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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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证据证明你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要求赔偿以及经济补偿,如有进哟不情况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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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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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