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想询问一下,医疗纠纷发生以后,需要进行医疗鉴定,但是现在怀疑病历,而且病历上写的情况确实有问题存在,和患者当时的自身感受不一致,而且有歪曲事实的情况,请问这样的话,还能进行医疗鉴定吗,全国的医疗鉴定机构都必须先认同病历所记载的内容吗???难道这不是霸王条款吗?请问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进行鉴定,在法律上能生效,法官能认可的??
谢谢各位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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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主治医生不承认自己存在错误记载。怎么办?有没有法律条例可以对这一点进行约束?医生必须和患者协商书写病历?按常理说,平时是不可能注意病历写什么的,结果医生就按好的写,而且写的很好,而且盖上章,这怎么办?怎么说明她必须和患者协商更改病历。现在医院方就是典型的死不认账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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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历存在问题
需要与主治医生进行沟通
将错误之处改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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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排除病历的问题是由主治医师的个人行为导致。建议与医生沟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很重要,法院通常会按照鉴定结论来做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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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有争议要先解决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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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