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98年进入现工作单位,单位于2006年为本人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今年11月末单位通知不予继续签订合同,请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政策于2001年出台执行,那么单位是不是应该为我补交06年以前的养老金?我的工龄已有20年,按照劳动法规定,应该有哪些补偿?用人单位称我的工龄应该按照2006年缴纳保险时间算,那我原有的17年工作就不算工龄的赔偿范围了吗? 问题补充:在20年中未享受过劳动法规定的年假待遇,法定节假日上班也未给3倍工资,包括其他高温补和取暖费补贴等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定,应该有哪些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