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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公司原来实行月薪制,“劳动合同法”发布后,公司为了规避加班费,将原来的工资制度改为记件工资制度。改革时征求了员工的意见,并以文件形式将记件的方法和单价规定了下来。从记件的第二个月开始,由于员工的工作效率比记件以前提高了,而且加班加点,收入比以前提高了不少。于是公司就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从个人的记件产值总额里扣除后,再按按记件制度发放工资,也就是我们完成的记件产量了包括了由个人承担的公积金和由公司承担的公积金两部分。这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能以此要求和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吗?

其它综合
2010-12-09 10:39:2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可以解除合同。
  • 肯定不合法
  • 你好,经初步分析,答复如下:
    1、根据你说的,若用人单位未给你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那么,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作出相应赔偿。
    2、至于公积金部分。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福利部分,你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追问:公司给我们买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公司那部分需要在我们的记件产额里扣除。比如说我这个月完成4000块钱的产值,公司要从这4000里面先减去公司应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共500元,然后剩下3500在工资表上体现出来,这剩下的3500元还包括自己要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共200元,再扣除个税105元,也就是到最后能进卡的钱只有3195元。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追问:你好,若是这个情况,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若因此解除合同,你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