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一直没有交清,因为物业上没有做到物价局批复的文件上的承诺,比如:批复文件上写着要定期公布业主所交物业管理费的支出明细,但是我们一直未看到这些明细,还说在房子没有全部卖光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说只对开发商负责,要看明细的话得找他们的财务。我想也奇怪呀,我们又不是税务局也不是什么权威部门,我们有什么权利去查他们的帐?他们应该主动积极的公布出来给业主看是吧?意思就是让业主自己去找开发商,您说我们哪里找得到开发商呀!还有在设备维护和保洁,还有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方面都没有做得很好。小区里经常丢东西。所以好多人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来了个急办法,就是说住在高层的住户是靠顶楼上的水塔供压供水的,谁不交管理费就停谁的水。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