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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该决定是否合法?

公司企业
2010-12-09 14:50:59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这是合法的
  • 决定合法
  • 决定合法。
  • 是合法的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你表述的情况看,公司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经理不配合,公司还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 此决定合法,并且公司还可以根据胡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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