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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公司,2个月的试用期(需完成绩效1000),试用期的11月份要我已经完成了绩效1000,应该挣到的佣金在1000元的样子,但是佣金的体现是(用户在网的第二个月提数据)意思是11月份卖的东西,他在12月底提数据,即用户在网两个月了,我就可以得到佣金,而我在12月中旬家中有急事需离职,这时公司将不给我佣金,请问这样做合法不?公司难道不应该是在我离职的时候结算了好我的在职工资和佣金,在待到12月提数据的时候核对正确,才予以发放佣金给我,如果在佣金还未确实产生的情况下直接终止给我佣金的做法合法不?如果直接终止,那我11月份卖的东西岂不白卖了吗?或者说假如试用期我11月份我卖上了5万的大单子,应的佣金部分是1万,佣金的产生需要时间是2个月,第二个月有急事必须离职,那公司不给我佣金,合法不?这个例子是我把金额放大了来看。

合同纠纷
2011-01-06 13: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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