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承租人:王父;当时的同住人:王之女、王父其他两位女儿的外孙女及外孙(属于知青子女回沪,95年时均已成年) 95年6月30日王父同意由同住人王之女购得公房,该公房已于2006年拆迁,并分得几套拆迁房(当时的同住人均分得一套大小不等的拆迁房),但因拆迁房为期房,期房现已可领取,但现当时同住人之一的外孙女在期房的过渡费问题上与王之女有了分歧,并告上了法庭,到今天为止已开庭两次,现在问题在于95年王之女购得的售后公房,另两名同住人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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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分析的,如按94方案购置,作为同住都能主张权利。本律师专业处理售后公房纠纷。详情可来电咨询,律师为你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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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售后公房是按照94方案还是95方案买的,两种方案结果完全不同。
如果是94方案买的,那么另两名同住者对房子享有产权。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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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房屋的产权归登记人,也就是说登记谁就是谁的。
二、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数砖头还是数人头的安置方式并订立安置协议。他人的待遇要看协议上如何约定的。
上海民商法务专业律师 赵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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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