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有两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第一股东为国企,第二股东为集体企业,现集体企业要减资,既退出对该有限公司的出资,该有限公司将变为只有一名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请问:在减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规定可以应用?在减资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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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先由董事会编制预案,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作出后,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按规定程序减资的,减资行为无效。减资行为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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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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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先由董事会编制预案,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作出后,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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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